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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算是论文共同作者?
案例
作者向期刊投稿后收到“大修后接受”(accept with major revisions)的结果。 审稿人建议做一些新的实验和分析,如此文章便能被接受,这些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大量的工作,但作者在两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了审稿人提到的修改,在期限内提交了修改过的论文。作者觉得如果没有同事的帮助,他不可能完成所有的修改,所以他决定给他们应得的回报,将他们的名字列入论文共同作者。
然而,编辑在几天之后联系他,质疑新共同作者一事,他非常惊讶,编辑想知道新加入的作者对文章做出了什么贡献,同时建议如果这些人不满足 ICMJE 所列的署名权标准,应该将他们的名字放入致谢而不是作为共同作者。
这位作者联系了意得辑,请我们帮忙确定新加入的共同作者是否满足了署名权标准。
采取措施
我们详细地询问作者关于新加入的两位作者个别做出的贡献,作者表示其中一位做了全部的统计分析并且帮忙对新的分析进行阐述,他还帮忙重写了论文的某个部分。
另一个人则是采购了在修改期时进行的一些重要实验所必需的试剂。
基于 ICMJE 定义的作者资格,我们的发表专家得出了结论,这两个人中的第一个人符合作者资格,因为他
- 对分析做出了贡献并且为研究解释了数据
- 修改论文加入新的发现
- 核准工作达到可以发表的状态,并同意为这些工作负责
然而,第二个人的贡献不足以列为共同作者,他仅仅帮忙购买试剂;他既没有帮助获取数据,也没有在分析或者修改论文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建议将他的名字列入致谢而不是共同作者。
作者表示同意我们的观点并且回复编辑,他只要将一个人作为共同作者,而另一个人则是加入鸣谢,他还明确地列出每个人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编辑对这样的安排表示满意,然后将论文送出发表。
总结
根据 ICMJE 准则,作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资格:
- 对课题概念或者设计、数据获取、分析或者解释作出重要贡献
- 撰写工作,或者对重要的知识内容进行关键修改
- 核准最终发表版本
- 同意对工作的所有方面负责,确保对工作任一部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相关的问题得到适当的调查和解决。
不是所有的期刊都会要求列出作者的具体贡献:共享声明并非投稿必要项,但是在投稿信中列出每位作者的贡献被视为良好发表实践。不过,如果是在修改阶段改动作者名单,作者一定要提供作者贡献解释,避免事情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