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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过世的人能成为共同作者吗?
案例
这位作者面临了比较少见的情况,研究组里做为共同作者的一位成员在准备论文的时候过世了。论文才刚开始写,其他作者也不知道是不是该将这位成员列入共同作者之中。有些人想要把他列为共同作者,但有些人反对。反对的人觉得过世的成员并没有对论文做出显著的贡献,但他对研究的贡献应该列在致谢中。此外,作者担心如果将过世的人列在作者名单中,可能会影响论文发表,因为共同作者应该要批准最终版的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与意得辑联系寻求帮忙。
采取措施
我们向作者说明,理想情况下,只有对研究与论文具有重大贡献的人才能列入作者,但考虑到这位过世的成员做出了重要的智慧贡献,也参与了论文初期的撰写,除非期刊编辑反对,否则他应该具有作者资格。我们建议作者向期刊编辑说明这个情况与他们面临的难处,跟编辑沟通这个问题。编辑同意我们的看法,过世的成员应该列为作者,还有,编辑要求作者加上注脚,注明这位作者已不在世,并加上过世日期。
总结
ICMJE 指南中的作者标准有提到,对研究有重大智慧贡献,同时参与论文撰写过程,核准最终发表版本的论文,并且同意对工作负责的人,才具有署名权资格。但大部分的期刊、出版商以及学会都有清楚说明,在学术发表上,过世的人该如何给予表扬的规则。
例如 BMJ 的规则是这样的:
“过世的人如果具有作者资格,应该在作者的名字旁边加上过世符号 (†),在注脚说明该位作者已过世,并写出过世日期,例如 †Deceased 10 October 2014。”
此外,科学编辑委员会 (Council of Science Editor) 的发表道德白皮书中说道:
“可以被列入作者的特殊情况包含团队署名权以及过世或无行为能力的作者。”
对人们的工作给予认可是很重要的,不管他们是否还在世。但如果同事是在研究进行中、论文准备或是投稿的时候过世,其他的共同作者必须要决定他的贡献是否足以列为作者。如果他的贡献还不足以列入作者,那么过世的人的贡献就必须列在致谢章节中。若有这类的情况,作者应该要在投稿时就告诉期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