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应该给硕博研究生多少劳务费才合理?
昨天,小e注意到有一则关于研究生劳务费的话题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硕博研究生们的激烈讨论。
有人抱怨自己给导师做牛做马,辛辛苦苦007一整年就拿了2000块钱:
也有人表示,劳务费只存在于神话故事,自己干了几年老板就请吃了几顿饭:
以上都不算啥,更惨的还有自己倒贴钱给老板提现的:
当然,悲伤是衬托出来的,有人凄惨自然也有人幸福,劳务费定期准时发放,从不克扣:
那么,导师应不应该给他名下的研究生劳务费呢?给多少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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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白导师制的由来。国外的导师制最早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一开始叫做mentorship,经过6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才形成了今天的一对多的导师制度。
我国早在民国时期就引入了国外的这套导师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曾经一度废止该制度,直到改开后才重新启用。经过了40余年的发展,才慢慢形成了今天这种由大学教授指导硕博研究生科研,从而获得对应学位的导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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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导师制度(无论是英联邦的学生制还是非英联邦国家的合同制),实质上都偏向于雇佣制度,即学生读博名义上都是拿奖学金,这个奖学金的来源可以是导师项目出,也可以是学校支持,也可以自费。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北欧五国更是实质上的雇佣制度,即由学校和你签订雇员合同(虽然这个钱也有可能是导师出),拿学位只是顺带。
这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一开始就明确了学生和导师之间利益关系,导师给不给你钱,给多少都是确定的,不存在纠纷空间。
哪怕你干的很一般,你该拿的钱一分也不会少,导师要停你的奖学金也需要第三方长时间的介入判定,甚至可能还会涉及严重的劳工问题。即便导师要你干其他事,你也可以以合同没有要求予以拒绝。
所以这就引申了一个有趣现象,国内一般问学生导师是谁都直接问“你的导师是谁”;但在国外,一般都是问”Who do you work with?”,显示两者并无严格的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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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导师制更偏向于我国古代的学徒制和国外的导师制度的结合,属于中国特色的导师制度。全日制研究生入学的基础奖学金是由国家及学校承包的,学校每年招多少学生都是根据国家的指标来确定的,多招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但在文件层面,导师是你研究生学习的第一负责人,很多事情没有他的允许根本做不成(无论开题、中期还是毕业都需要他签字)。在这种制度下,导师和学生在官方文件层面是没有利益关系的(因为你的奖学金是国家给的),但学生能不能毕业导师说了算,所以这就导致了,导师可能会(通常都会)叫学生做一些与学生毕业课题无关的事,但他给不给你钱全凭他一念之间(没有利益关系)。
尽管学校层面可能会设立一些监督纠错机制,但只要导师的行为没有涉及学术诚信或纪律问题,其存在就聊胜于无。这种制度的出发点是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希望导师和学生之间是纯粹的学术传承关系,且由国家负责奖学金兜底能够快速的培养大量人才,给予寒门学子更多的上升空间。
但我国发展实在是太快了,基础的奖学金已经很难满足学生的生活需求,且企业的高精尖科研需求也日益增多,给予了导师更多的横向课题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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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背景,学生给导师干横向、做杂事需要导师提供合理报酬是没有制度支撑的,因为两者不是雇佣关系,这也就解释了为啥研究生会自嘲是“廉价劳动力”。
但学生有没有尝试反抗这种制度呢?其实也有,近期的华中农大事件其实就是一道缩影,此外还有诸如导师评价网,导师推荐人等网站都是学生的无声反抗。既然自己没办法,那就把导师的“恶行”曝光出来,让他招不到学生。
但这些反抗是否有效呢?小e短期内持保留态度。就现在研究生报考人数居高不下的情形来看,“你不读有的是人读”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也很难扭转,读研读博的需求在短期内依旧是卖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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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导师给名下硕士生博士生多少劳务费才能算合理呢?小e认为,具体数值很难确定,但如果导师确实要研究生做了和自己毕业课题不相干的事情,例如跑腿、报账、经费管理、横向课题等,那么一定的劳务费还是不可或缺的。
大部分人读研读博的年纪都是二十来岁,这个年龄如果还向家里要生活费,自己恐怕心理也不舒服。导师给的劳务费,应当以能够满足所在校园内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偶尔还能有所结余。考虑到校园生活成本低且研究生还有基础奖学金,这个标准实属不难满足。
对于学生来说,小e还是建议在入学之前就咨询师兄师姐,了解清楚课题组补助情况。如果你确实需要这笔补助维持生活,那么建议你还是找一个比较慷慨的导师。当然,如果不在乎这点小钱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