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行政为什么不搞“非升即走”?
我知道很多科研人员对于高校行政最不满意的一点在于,为什么科研人员可以搞非升即走,而行政人员,哪怕干得很差,也仍然可以保留编制,躺平摸鱼。
咱们这篇文章就来上上难度,理性分析一下高校行政体系中,行政人员到底为什么不能搞“非升即走”。
其实,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白两个基本原理
一个是“非升即走”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可量化的指标。
第二个是咱们国家行政组织的核心思想之一——集体领导,为组织负责。
01 科研人员考核指标的统一性和可量化性
咱们先来聊聊第一个问题,科研人员之所以可以搞“非升即走”,关键在于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可以统一,而且可以量化。
非升即走这件事很好解释,本质上就是这个科研人员达不到某个标准,那就要走人。
但这里的核心点在于“标准”,这个标准一定是公开透明并且公平合理的。
而且,这个标准的内容最好“人为”的因素少一些,硬性指标多一些。
为科研人员设立这样一个标准非常简单。
因为科研圈里公认的业绩成果基本就是课题、论文、奖项(帽子)三大类,加上专利、专著、教学成果、竞赛获奖等其他小类的成绩。这些业绩是可以很方便计算和统计,学校这个层级也很难影响到。
大家可以想想一种情况,如果科研人员的业绩由学校某些人进行打分评选,那么以这种非标准化的评选方式来执行“非升即走”,那结果会是灾难性的。
科研人将无所适从,或者目标导向到“社会科学”。
所以,非升即走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统一标准,或者标准不透明的非升即走。
这样一来,高校行政没办法搞非升即走的原因就很明显了。
其中一个根源就在于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无法标准化和量化。
举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科研院/科技处这些机构,主要职责是项目管理以及辅助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课题。而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务报销。
这两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截然不同,如果量化考核,显然无法使用一个标准。
按咱们科研人的思维,那我们用两套标准不就好了,比如财务部门的工作量计算用报了多少发票,处理了多少笔账目,而科研院的标准用管理了多少项目,帮忙申报了多少项目。
可是,考虑到高校的行政体系往往下设十几个甚至更多部门,而每个部门少则1,2人,多则十几人的现状,怎么设置标准,怎么考核,又怎么能让大家认同简直是地狱难度。
没法统一标准,自然没办法横向比较。各部门内部各比各的,又会很不公平。
而正因如此,目前对行政人员的考核方式还是“民主互评”,至于这种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那就见仁见智了。
02 “民主评议”还是“领导评议”?
那么接下来,很多人会提到这样一个观点——
如果一个行政人员,大家都认为他不称职,应该开除,那是不是就应该开除他呢?
这就是“民主评议”的观点,既然没办法设置一个有效的指标,那用大家伙评议总可以吧,而且看起来也很公平。
确实,这看起来蛮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其实有一个很大的“华点”——
“大家”到底是哪些人?
你眼里的“大家”,不一定是真正的“大家”。
现在,抛开你的吐槽欲,理性思考一下刚刚那个问题——
“大家”都认为某个高校行政不称职,他就一定不称职吗?
首先,我不妨先假设某个行政管理人员确实天怒人怨,让你身边所有老师都觉得这个人该走人。
但你仔细想想,如果这个时候,搞一个全体在职员工的投票大会,这个行政管理人员一定会得到大多数“开除票”吗?或者说假设他得到了大多数“开除票”,是否合理呢?
其实你也知道,每个行政管理人员只负责某项业务,而他因此接触到的教职工只有很少一部分,也就是说,他的不称职,其实只能由这些“有过业务交集”的人来评判是科学的。那些没有接触过的老师,本来也不了解这个行政人员,所以很难和“你”形成统一意见,也就是开除掉他。
所以,评价一个行政人员合理的“大家”只能缩小一点范围,那缩小到和他有“业务交集”的教职工这个群体如何?
这里仍然有一个比较难搞的问题——不同行政人员接触的群体大不相同,对于每个行政人员,所对应的“大家”就相差甚远。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看起来行政人员是为科研人员和高校的业务“服务的”,但本质上,他们是为“规则和组织”服务。
行政人员肩负的管理、监督、执行的责任和权利,往往是“组织赋予的”,他如何行使这些职责说白了,很多时候不是他自己说了算。
咱们都去财务处报销过,估计你没少被财务报销人员“为难”,**但要因为我们被“为难”,就认为对方工作不称职其实并不合适,**因为他们只是按照规定执行。
你眼里的“不称职”的行政人员,可能只是“不合理的规定”的无奈的执行者。
所以,行政人员称职与否,往往不能被“服务对象”所评价。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本就和“服务对象”处在对立的位置。
所以,有了另外一种观点——“领导评议”。
其实这个观点也很有道理。既然行政人员是为组织服务的,而行政部门普遍是“领导负责”制,那么由部门领导评价所属行政人员是不是就合理了?
这其实也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我们的行政体制是集体领导,每个体制内的行政人员只为“组织”负责。
也就是说,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不是为某个领导负责,而是为整个高校这个组织负责。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就是说部门领导觉得某个下属工作不得力,想要开除他,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这个下属到底是真的工作能力不行,还是因为跟领导关系处不好?
如果是前者,开除他自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后者,那么这个下属如果被开除,那日后所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只能唯领导马首是瞻,那么他们到底是领导私人的员工,还是整个高校这个组织的员工?
你一定意识到后一种情况的危险所在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任何一个下属都很难因为某个领导的个人意见而被开除。
只有“组织”,有权利说一个员工不称职,有权利开除一个行政人员。这也是目前高校对于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现状。
好了,说到这里,其实大家也能明白,一个行政人员的考核,其实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无法定量考核” ,至于“定性”,咱们科研人都明白,没有标准的情况下有多难。